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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报警服务运营机制研究
分享到:     浏览次数:2384次 2012/10/22

  针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联网报警服务机制,应主要研究联网报警服务主体所应具备的技术能力、所该服务对象的范围、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研究相关的服务标准以及衡量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

  (一)联网报警服务运营主体

  作为联网报警服务业的运营主体,应该是具备一定资金保障及固定营业场所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这是联网报警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的必备前提。

  要使这样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生存下去,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运营资金,能够进行系统建设、改进、升级及后期维护。因此报警运营服务企业必须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有能力随时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并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证系统技术的延续性和实用性。

  在整个运行机制中,联网报警服务企业能够起到复核、转发报警信息的作用,即公司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对于重点用户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转发信息;对于非重点用户先进行警情复核,对真实警情立即转发到相关的接警平台。由于社会单位的报警系统误报率较高,因此对于一些非公安机关指定的重点单位的报警信息必须进行音视频复核,真实警情将转发至相应的公安机关,非真实警情应向用户提示发生一次误报。这样不但提高了公安部门接警的准确率,而且也极大地缓解了公安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避免了警力的浪费。

  联网报警服务企业应能够针对安全防范报警业务知识与技能对从业人员实施职前专业培训和在职专业训练。职业训练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保密制度教育;安全知识教育;联网报警服务规范及文明执业要求;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联网报警服务企业规定的内部条例、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等行政规定;通用或常用器材的简单装配检修技能;多种通信方式和通讯工具的熟练运用;组织日常的联网报警服务技能演练和体能训练等。

  (二)联网报警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这样有助于树立联网报警服务企业形象,为被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质量好坏的评判依据,营造联网报警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氛围。有效地执行这些服务标准可以使企业给社会一个良好的信誉,更可以使企业成为公安警力不足的有利补充。这个标准应该包括联网报警服务企业的硬件指标标准和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要求标准。企业的硬件指标标准包括联网报警服务企业的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固定营业场所的大小、技术人员结构及人数、从业人员结构及人数、质量保证体系及系列规章制度;服务要求标准包括基本要求(依法守法、仪表仪容、举止姿态、文明用语)、从业人员基本技能要求、技术数据及各类信息管理要求、接警响应时间及处警服务响应速度要求、误报警甄别率要求等。

  (三)联网报警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

  服务是面向对象的服务,联网报警服务企业根据自身的优势,可以提供下列服务的一种或多种,这些服务是:构建报警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保养或咨询;社会报警与监控资源的整合,综合报警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服务;固定目标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的接处警服务及紧急救助服务;移动目标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的接处警服务及紧急救助服务;住宅、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的接处警服务及紧急救助服务等。

  (四)联网报警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

  联网报警服务是面向社会上所有的具有安全防范技防设施的金融单位、博物馆、办公机关、重点要害场所、娱乐营业场所、宾馆酒店、工矿企业、基地仓库等固定目标的防盗、防灾;移动目标的防盗、防劫;住宅、社区居民的防盗、防劫、紧急求助等,使联网报警服务运营企业成为城市多级报警联网系统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真正起到既缓解警力不足又延伸公安触角的作用。可以将这些对象按性质、地域分类划片,接入有不同服务内容的联网报警服务公司报警网络内,接受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被服务对象自身系统良好运行,并保证畅通的报警通道。

  (五)联网报警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能够长期健康的生存问题,建立可执行、可操作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是为从业企业提供了一个服务质量参照,也为从业企业间的有序竞争提供了一个量的参照,有助于从业企业竞相提高服务质量,使联网报警服务业真正走向市场化。联网报警服务质量的评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服务对象的评判体系,可以采取定期调查客户满意率的方式进行,主要对服务标准中的内容进行评比打分,具体打分的条目包括接警响应时间、处警服务响应速度、巡检维护计划的执行、应急维修的及时率、应急维修的解决率、服务态度仪表仪容、客户满意指数等;二是作为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的评判体系,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根据已定的检查内容实施计分;参与计分的内容包括:客户的投诉、误报警甄别率、以及从业人员技能演练、考核成绩等。

  三、联网报警服务运营保障机制

  (一)法规、标准是联网报警服务运营的法律依托

  任何联网报警服务无一例外地必须获得政府的承诺才可能服务于社会,否则就不能生存,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报警接警的义务和条件,不仅仅是规范了政府对社会报警提供的接口,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和联网报警服务企业各自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对空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完备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法律体系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如英国的《安全系统服务要求》、日本的《保安业法》、香港的《保安护卫条例》,均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严谨的管理体系,规范安防行业行为,并由警察机关依法对安防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对保安和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市场准入、从业人员的条件、系统的运行管理及对用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运用技术产品、系统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来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做法,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是卓有成效的。

  (二)保险赔偿机制是联网报警服务发展的动力

  在我国的保险业中,针对联网报警服务业没有适当的险种。目前采用的办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客户自身投保家庭综合险;第二种是联网联网报警服务公司为客户代办家庭盗抢险;第三种是以安防产品险取代之。这些险种均不能覆盖联网报警服务业在执行服务契约中因服务方疏忽或过失在意外盗抢事故中所造成客户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失之赔偿。这一块既是我国保险业之一大空白,也是制约联网报警服务业发展壮大之主要因素。

  联网报警服务业关联到亿万户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危,保险机制的不到位将造成客户契约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责任缺位,导致客户缺乏信心,因此保险业的介入是联网报警服务业走向市场化的法律保障之一。联网报警服务企业、保险公司、联网用户三方相互之间均通过商业契约行为明确出险事件后果的法律责任主体,对联网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做到切实保障,比如保险公司开设联网报警服务产业责任险的新险种,接受联网报警服务业执业公司的投保,对联网报警服务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因产品设置不当、维修不当、管理不当等服务过失所引起的盗抢损失承担理赔责任。联网报警服务公司可根据服务契约直接对出险的联网用户承担损失赔偿。

  保险机制必将极大地激励联网报警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治安责任向警民联手、以民为本、以警为盾的方向实现分解转移,最终实现安全防范的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

  (三)政府扶持、监管机制是联网报警服务发展的前提

  总结我国的安全防范行业发展过程,无论是报警联网的普及,还是在社会上大规模应用视频监控系统辅助治安工作,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安机关通过技防措施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引导或组织社会力量,逐步完成的。所以,建立完善联网报警服务机制,推进联网报警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政府的支持与参与仍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目前,我国的安防从业单位大都是中小企业,缺少扩充资金,抵御风险能力差,难以有规模效应。要在其它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使安防企业在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扶植安防联网报警服务业的发展,政策上给予倾斜,资金上给予支持,使其能够做大、做强,形成集约化发展,并出现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安防技术和联网报警服务的社会普及率,增强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

  借鉴国外报警运营服务机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努力推进联网报警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在这样的过程中,通过技术的进步,管理完善,继续不断地提升安全防范的功效,积极构建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的职能,通过联网报警服务构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桥梁,共同培育安防市场。通过优质的服务,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使联网报警服务业沿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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