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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报警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分享到:     浏览次数:5487次 2012/8/8

 

甲方: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甲方根据大庆市政府和公安分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拟通过人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在大庆市范围内实施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项目,力争三年时间内争取发展入网用户达到5000.

本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项目所选用的防盗报警中心机和报警设备是由深安集团制造的行业内的知名产品.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安全产品研发制造,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安全服务咨询运营的高科技安防企业.产品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性3C认证,并获得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经由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依法生产制造.

基于对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所采用的合格产品和甲方开展业务所拥有的客户量,以及甲方为其入网用户购买保险的认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协议条文:

一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凡大庆市区境内安装深安牌防盗抢报警设备且进入“联网报警系统服务网”与甲方建立服务关系的所有用户均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凡安装甲方产品且与甲方联网报警中心联网,在用户防盗报警系统处于正常设防状态,由于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凿壁,持械斗抢劫等违法行为,致使被保险人(甲方用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付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1、 由于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损害;

2、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报警系统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害;

3、 报警系统及设备运转正常,但由于通讯线路施工、维修、破坏、停电或由于电信和电力部门的责任,而导致线路处于无法通讯而造成的损失;

4、 因被保险人的经济债务纠纷。债权人搬走或故意损害物品的损失;

5、 使用的报警设备系统产品系未经质检部门检验的不合格产品;

6、 因被保险人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受损,以及不属于防范区域内的财产损失;

7、 被保险人因存放不法物品致使盗窃者入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损失;

8、 被保险人没有设防而失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费:

甲方为其入网用户办理保险,保险费按年交方式,每一用户年交80元。

1、 保险费按月结算一次,保险责任按月缴费到保险公司次日零点生效。

五、保险金额:

1、 企事业单位用户:10万元

人身伤残死亡:45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

财产损失:50000

2、 个体工商户:(商铺)10万元

人身伤残死亡:45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

商品损失:45000

3、 家庭用户:15万元

人身伤残死亡:45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

财产损失:100000

六、赔偿处理

1、甲方用户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人员发生伤害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双方共同查勘第一现场,并于30天内提交书面出险报告及设防鉴定报告。

2、 甲方从通知乙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证据材料作自动放弃权益。

3、 从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4、 甲方在要求赔偿时,应向乙方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提交被保险人的损失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乙方应尽快审核确认,并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5天内,按有关条款规定作出赔偿。

七:双方签定了本合同后,由乙方在本合同的原则范围内负责制作“联网报警系统服务”保单,制订保险细则。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自2006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止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报警中心                    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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